读者借还有关规则

一、图书借还规则

1.读者凭本人校园卡方可入室借阅。

2.密集书库一、二、三所藏图书实行委托借阅。读者在网上提交委托申请,委托到书后在双塔楼1楼总服务台借阅。

3.还书可以在新馆(双塔楼)1楼自助借还机、老馆大门旁24小时还书机或总服务台还。

4.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时,我校在编教职工、博士、硕士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图书预约请求。

5.如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仍需继续使用,在该书无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,且本人未因其他原因被停止借书权时,可续借1次。图书馆为我校在编教职工、博士、硕士、本科生开通了续借权限(其中硕士研究生、本科生不能续借除小说类图书),暂未开通预科生和其他类型读者续借权限。

6.借阅图书如有问题可到信息数字化部或者借、还书处请求帮助。

7.读者借书时应自觉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画线、撕页等污损情况,如有,应请工作人员在污损处盖上“爱护图书”章后方可持书离室。

8.图书过期、遗失、损坏等,均按本馆“逾期与赔偿”规定执行。

注:有关预约和续借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参见图书馆主页导航栏“读者服务”栏目的子栏目“图书续借与预约”。

二、图书借阅权限

读者类型

可借阅册数

借期

续借次数

可预约册数

预约保留天数

备注

在编教职工

30

180

1

2

4


博士

30

180

1

2

4


硕士

30

60

1

2

4

小说类图书限借10册

本科

20

30

1

0

0

小说类图书限借5册

预科

20

30

1

0

0

小说类图书限借5册

其他

5

30

0

0

0


注意:

1.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家资产,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,不得有拆散、剪裁、圈点、涂划等污损图书的行为;  

2.读者有义务自觉遵守借阅规则,按时归还。持有过期图书,将不能外借、续借、预约等。

三、逾期和赔偿

1.逾期收费

逾期收费是为了保障图书的正常流通,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,培养读者在规定时间内还书的习惯。逾期未归还者,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,普通外借图书每本每天0.10元;光盘每片每天0.5元。

假期间到期的图书系统会自动顺延到开学前2周,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归还,否则,从逾期当日起进行罚款。毕业班学生因实习不能按时返校还书可视实际情况延期。

2.遗失赔偿

读者所借阅的图书遗失或严重损坏,在征得图书馆总服务台负责人同意后,可购买与遗失图书相同的新书赔偿(书名、出版时间、版本、责任者、出版社、价格必须一致),如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购到与所遗失图书相同的新书,则根据原书出版年限、价值不同,按遗失图书定价的相应倍数交纳赔偿金。具体赔偿标准为:

(1)2004年(含2004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;1997年至2003年(含2003年)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;1990至1996年(含1996年)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;1989年以前(含1989年)版本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。

(2)遗失或损坏附书(刊)光盘按附书(刊)原价的2倍赔偿。

(3)多卷书遗失其中一本,1999年(含1999年)以前出版的按套价的2倍赔偿;2000年(含2000年)以后出版的按原套价赔偿。

(4)遗失孤本、珍本、绝版本和线装古籍图书,按原价50倍赔偿 。

(5)遗失影印外文图书,按条款(1)图书赔偿办法处理。

(6)遗失原版外文图书,按原价3倍赔偿。

(7)图书遗失后,借书者必须在该书归还期限内来馆办理赔偿手续。逾期不办,除按图书规定赔款外,还要按超期罚款处理。

(8)损坏和丢失光盘按原价的5倍赔偿(随书附带光盘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)。

3.损坏赔偿

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仔细认真检查,如发现有破损、缺页、画线等情况时,应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让其盖上“爱护图书”的印章,以明责任。读者归还图书时,如有裁割、涂抹、打湿、缺页、破损、画线圈点等污损情况,借阅者必须按书价的20%负责赔偿(污损严重者要求赔新书)。